聚合顺: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8: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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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楼 9-12 层 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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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的,公
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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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于
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为: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为 314,732,646 股。经大会秘书
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3 人,
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849,57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379 %(本法律
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712,588 股,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32.6349%;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为 16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9,136,98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903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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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资格,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对其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用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上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9,522,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000%。
     (二)关于预计 2026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10,121,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48%。
     (三)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10,261,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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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股东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会议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以特别
决议形式通过;本次会议第 1、2、3 项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第 1 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议案,关联股东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傅昌宝等
关联方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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