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8: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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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
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
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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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00 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00 在成都市锦江区新
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董事长刘畅女士主持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包括: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8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35,580,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8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6,577,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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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须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2,44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764%;反对 2,837,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119%;弃权 2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608,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9148%;反对 2,837,45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6973%;弃权 2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387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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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9,876,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8031%;反对 55,417,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1856%;弃权 286,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39,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7.4156%;反对 55,417,5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2.2110%;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9,839,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8016%;反对 55,451,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1869%;弃权 28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02,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7.3669%;反对 55,451,76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2.2555%;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9,912,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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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8045%;反对 55,472,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1877%;弃权 19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75,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7.4621%;反对 55,472,11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2.2820%;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股东会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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