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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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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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号有限公司(NINEBOT LIMITED)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号有限公司( NINEBOT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
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九号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相关
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
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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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国存托凭证,公司将以公司存托凭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并适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国家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
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文件。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和《九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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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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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授权与批准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由于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的
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因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履行的程序和义务
由公司独立董事代为履行。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存托凭证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3)
。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由于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的红筹企业,未
设置监事会,因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履行的程序和义务由公司独立董
事代为履行。独立董事对该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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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签署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由于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的红
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因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履行的程序和义务由
公司独立董事代为履行。独立董事对该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
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其他员工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
就的议案》
的议案》。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由于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的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
因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履行的程序和义务由公司独立董事代为履行。
独立董事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
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
。公司
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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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
。公司
独立董事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关键业务人员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其他员工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整 2021 年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整 2021 年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与考核委员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 半 年 度 利润 分 配 方 案 》 及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九号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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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存托凭证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派方
案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存托凭证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存托凭证份数为基数,向全体存托凭证持有人每 10 份派发现金红利 4.2073 元
(含税),因存在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份现金红利为 0.41873 元(含税)。上述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
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归属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归
属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结果如下:
元/份调整为 8.18547 元/份,其他员工(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由 17.5442 元/份调
整为 17.12547 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规定,
“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
日起 5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6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授予
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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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规定并经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
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说明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符合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
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
第一个 第 2506859 号 审 计 报
归属期 告,2024 年度,公司实
第二个 现 营 业 收 入 141.96 亿
归属期 元,公司层面绩效满足
第三个 归属条件。
归属期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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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存托凭证份数。
考核结果对应的实际归属权益数 公司 2021 限制 性 股 票
量占首次/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 激励计划在职的 3 名激
对应考核
归属安排 例 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
年度
S、A、B C D 象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为 100%;1 名激励对
不达标,作废 22,500 份。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13% 6.5% 0% 因此,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30% 15% 0% 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合
计为 3 人。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30% 15% 0%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为 52,491 份。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为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
对象办理归属等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
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事
项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部分激励对象因个
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 22,500 份不得归
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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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的说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关于调整 2021 年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告》等相关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
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管理办法》
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
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存托凭
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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