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
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
露指引》 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1)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
生工具的和(2)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
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
造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部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进行
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
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
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
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相关参与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