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有关
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
“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
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
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至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和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
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认各自承
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各自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并向董事会秘书室备案。前述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向董
事会秘书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
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报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
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括拟订工作计划、组
织人员调配、向董事会呈报重大事项并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
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事项的登
记、报送及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以下事项发生时,必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在上述交易(不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时,履行报告义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在诉讼、仲裁等案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履行报告义
务:
以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
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下降 50%以上;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以下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重大事项:
(四)关联交易
(五)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项
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
大小均为重大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回购股份
(九)吸收合并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址和联系电话等;
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坏账准备;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在以下事项发生时,履行报告义务:
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
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
秘书室向董事会报告,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
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
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
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由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
或部门印章,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应在签署后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
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
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
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
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视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
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制度》(皖通高速法〔2023〕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