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
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
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并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透露或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披露
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
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和决议、应当
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
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
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分公司、子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
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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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公司
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
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
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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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
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七)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
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
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八)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九)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证券部门职责:
(一)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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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及初审;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根据情况
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和提供相
关资料。
(三)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信息,在
各单位拟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
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证券部门,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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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和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和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向证券部门提交财
务报表、财务附注说明和其他财务资料;经营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向证券部门
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证券部门汇总相关资料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
(三)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分管领导对定期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
部门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证券部门报告相
关信息或提交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证券部门负责拟制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批,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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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由
证券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和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尚未披露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
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
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
求。公司召开的工作会议,凡涉及本制度所规定的重要信息,与会人员均负有保密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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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审计
监督,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不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通报。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息披
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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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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