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器科学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
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
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
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受让
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公司披露的高送
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应当
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
出的处罚外,公司还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追责问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