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规范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
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法律(合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
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
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履历和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
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
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