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股份: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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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牧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需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
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
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
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的,须依据《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
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等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
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经营活动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如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
供劳务,工程承包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述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
价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有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
及时披露: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以下交易:
  (二)对于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严格执行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负责和管
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
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后实施,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所涉及文件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
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
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
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
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报表附注及相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
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发,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交所上报定期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备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本办法
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依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草拟临
时报告,相关部门须提供临时报告所需的材料,并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完成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拟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
审查,确认后予以披露;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上
交所披露。董事长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
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上交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
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五)公司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或上交
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
  (六)如重大事件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则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
披露;
  (七)董事会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
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八)重大事件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送相关部
门及董事、高管人员阅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
咨询,以确定是否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拟对外发布信息,先以部门名义提
出申请,履行公司内部签报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意见
后,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对拟发布信息
进行审核,拟对外发布信息报董事长审批;
  (三)经董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可以对外发布,未经审
核通过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
沟通: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二)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相
关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信息沟通;
  (三)公司相关部门可以配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不得
涉及公司未公开事项,公司部门及任何个人均不得未经允许
接受媒体、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的咨询和采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
管理、披露:
  (一)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传闻,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
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
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所
指重大事项;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
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
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办法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
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
格保密。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信息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
公司未将该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散布,亦
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指信息披露事项的所
有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等《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
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
开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经
允许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
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
公司未公开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容为
准。
     第五十二条 如尚未披露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公司
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上交所。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种
报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
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如上报信息难以保密,相
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
书决定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
度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公司财
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定期对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汇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第八章 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建立定期报告、重大
信息临时报告的管理流程,并设立专人负责各项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及
应披露交易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控股公司报告的信息后,
依据本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定,视情况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
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管。
  第六十四条 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备查文件与信息披露文
件同卷保存。
  第六十五条 上述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罚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六十七条 对于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或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办法,对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责任人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
除职务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六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如有违反公司相关保密
工作的要求,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国
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公司原《中牧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 年修订)》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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