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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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21人,代表股份1,161,263,16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5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7,204,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4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18人,代表股份64,05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8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19 人,代表股份 64,126,5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18 人,代表股份 64,058,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836%。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495,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44%;
反对 29,689,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6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35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6.2979%;弃权 2,078,5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1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1,207,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18%;
反对 27,979,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94%;弃权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权股份总数的 0.17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1,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6317%;弃权 2,075,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968,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12%;
反对 28,231,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7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31,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0241%;弃权 2,063,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930,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80%;
反对 28,266,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3,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的 44.0794%;弃权 2,065,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1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1,168,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85%;
反对 27,999,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8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32,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6629%;弃权 2,094,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6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1,122,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45%;
反对 28,002,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8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85,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6671%;弃权 2,138,8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1,047,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80%;
反对 28,100,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10,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8209%;弃权 2,115,1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1,186,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00%;
反对 27,965,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8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49,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6102%;弃权 2,111,0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2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6,845,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6%;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反对 2,341,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09,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6521%;弃权 2,075,4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5%。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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