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5-106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有限公司会议室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 人,代
表 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 份 数合计 为 55,586,03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717,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043,456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
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公 司股 份数 合 计 为 623,004 股, 占 公司有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公司股份 11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043,456 股的 0.056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08,90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043,456 股的 0.250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剩余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394,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1,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9.2785%;反对 19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0.72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34,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1,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9.2785%;反对 19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0.72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王雅媛(持有股份 45,360,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45,360,00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394,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1,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9.2785%;反对 19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0.72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四)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392,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9,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8.9896%;反对 19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0.7215%;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议案 4.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392,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9,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8.9896%;反对 19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0.7215%;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婷、杨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