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与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之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确认、
及时申报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公司在办理股
份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本公司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参照本办法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