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根据本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
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
关决议;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
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监管规则的规
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
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
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同意,才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
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