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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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工 作 是 对 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
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发展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
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投
资发展部;
   (四)由投资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 十 一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资 发 展 部 的 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发展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 十 四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议 表 决 方式 为举 手表 决 或投 票表决。会议在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 十 五 条 投 资 发 展部 相 关 人 员 可 以 列 席 战 略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 十 六 条 如 有 必 要 战 略 委员 会 可以 聘 请 中 介机 构 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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