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致: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潮资讯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投票统计结果;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
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省醴陵经济开发区瓷谷大道华瓷股份大厦 11 楼召开。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9:15-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君奇先生主持。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56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 158,474,05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2.919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52 人,共计
持有公司 1,320,10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5241%。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
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
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
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10,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72%;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9%。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19,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62%;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80%;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19,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1%;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6%;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19,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1%;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6%;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4%。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18,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58%;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84%;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19,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62%;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80%;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18,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58%;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84%;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719,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69%;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32%;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9%。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19,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62%;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80%;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18,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58%;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84%;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17,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28%;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9%。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16,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17%;反对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34%;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9%。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