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
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
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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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
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
联络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
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备案,未
报备案的,以职务高者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
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联
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执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
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
要包括:
(一)会议相关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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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含在内。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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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计
算: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
(四)重大诉讼、仲裁
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
到上述标准的;
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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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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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七)重大社会责任风险: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
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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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责成联系人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
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依据及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长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上报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存档。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
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
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
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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