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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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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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主要有以下方
式: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是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指定媒体;
(二)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
(三)投资者咨询热线、电子邮箱;
(四)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五)接受投资者的来信、来访或媒体采访;
(六)股东会;
(七)网上路演、分析师会议;
(八)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
(九)现场参观、座谈会;
(十)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根据投资者的要求邮寄部分资料。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将应披
露的信息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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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中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在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
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变动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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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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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
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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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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