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131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
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0 人,代表股份
东 5 人,代表股份 53,471,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08%;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205 人,代表股份 8,154,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
网 络 投 票的单 独 或合计 持有 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股 东 3 人,代表 公司股份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人(委托同一名股东代表出席会议),
代表股份 53,011,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86%;通过网络投票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7 人,
代表股份 8,614,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8%。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5 人,代表股份 8,154,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225%。
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了表决:
议案 1.00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
(一)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1,270,862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出 资 人组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11,595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59,267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8778%;反对 330,90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413%;弃权 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9%。
(四)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甘肃亚
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
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军、张昕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和张
昕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