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 邮编:350004
电话/Tel: (+86)(591) 88115333 传真/Fax: (+86)(591) 8833888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
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
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1页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三)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了《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查验,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
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5:00 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
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7 层会议室召开,由姚庆喜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第 2页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0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4,687,6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8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第 2 个议案、第 3 个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需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
的第 3 个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
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
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 3页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853,124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24%;反对 538,79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的 0.4698%;弃权 295,7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63,95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68%;反对 538,795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62%;弃权 29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503,324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674%;反对 865,39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的 0.7546%;弃权 318,9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14,15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934%;反对 865,395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95%;弃权 318,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0%。
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857,55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5.7360%;反对 807,69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0982%;弃权 333,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4页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57,55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360%;反对 807,695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82%;弃权 333,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58%。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第 5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陈炳庚
经办律师:
叶惠英
吴元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