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 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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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
 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4:00 在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 333 号 40 号楼 6 楼会议室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 至 15:00。会议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之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之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
 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
 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
  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本次股东会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选举胡赓熙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7,081,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3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28,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783%。
       (2) 《选举 YANNI CHEN(陈燕霓)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7,003,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1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51,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809%。
     (3) 《选举毕自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6,927,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8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275,3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86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选举李保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7,155,6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6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03,1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681%。
     (2) 《选举 ZHANG FEIDA(张飞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7,105,4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4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52,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400%。
     表决结果:同意 287,813,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928%;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33%;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161,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74%;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5%;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281%。
         表决结果:同意 287,821,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954%;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27%;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168,6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66%;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7%;弃权 5,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13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议案
    YANNI CHEN(陈燕霓)女士、毕自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李保界先生、ZHANG FEIDA(张飞达)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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