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
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
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 http://www.szse.cn ) 、 《 证 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田县蓝关街道峣山路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由董事长程皓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7 人,代表股份 101,940,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68,789,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66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263 人,代表股份 33,151,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33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4 人,代表股份 18,307,57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7,533,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262 人,代表股份 10,774,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3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一)《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为关联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服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1,917,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4%;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7,279,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4%;
反对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1%;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279,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4%;反对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1%;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后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