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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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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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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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210
致: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召开。
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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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3 楼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浙
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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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3 人,持股数共计 1,703,265,95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704%。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93
名,代表股份共计 35,394,72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3%。通过
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30,617,883 股,反
对 7,456,480 股,弃权 586,31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74%,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 议 案 采 取 累 积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2.01 沈 旗 , 得 票 数
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 已经该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
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议案 2 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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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数为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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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为 编号 TCVJs2025H2210的
《浙江天册律师宇务所关于浙江东
方全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⒛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冫
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一 式四份 ,无 副本。
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 日为 2025年 12月 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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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人 :章 靖 忠
承 办律 师 :谢 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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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律 师 :蒋 慧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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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