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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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93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
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
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
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
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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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
别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
别股东大会。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12月3日,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监管要
求向H股股东发出了关于临时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告。上
述通知和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事项。
召开。其中,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
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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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林传辉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1,047名,代表股份4,285,919,25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6.3503%;出席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
股份总数的57.7973%;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
股份751,772,298股,占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股东代表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出席临
时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事会。
H股类别股东大会,列席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
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公司A股股东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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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案进行了审议,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关于修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为非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股东
序号 议案名称 获得
类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关于修订《广 A股 3,225,004,805 94.5090% 169,356,303 4.9630% 18,017,651 0.5280%
发证券股份
议案
有限公司章 H股 750,833,494 85.9529% 120,882,723 13.8383% 1,824,281 0.2088% 是
程》及其附件
的议案 合计 3,975,838,299 92.7651% 290,239,026 6.7719% 19,841,932 0.4630%
以上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A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修订《广发证券
议案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40,327,734 56.1905% 169,356,303 39.5968% 18,017,651 4.2127%
及其附件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应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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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通过。
《关于修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为非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获得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通过。
《关于修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为非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获得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投票结果,H股类别股东
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
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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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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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李雪莹
曾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