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2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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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50              证券简称:新强联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发行人声明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其他专业顾问。
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的含义。
审议通过,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方可实施。
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
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
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
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过深
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
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24,225,750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的 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
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
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回购注销股票等导致股本
变动事项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桨轴承及零部件建设项目
             合计               182,000.00      150,000.00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
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
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
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
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
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
行相应调整。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有关要求,本预案“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
况”对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等进行了说明,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老股东共享。
[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
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与承诺”之“二、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说明”,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七、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29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二、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发行人、新强联   指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票
发行股票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本预案          指
                 票预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肖争强、肖高强
双碳           指   碳达峰与碳中和
                 在风能资源较好且相对集中、具备规模成片开发条件的区域,
大基地          指   通过集中或分期开发风电场,形成的总装机容量达到百万千瓦
                 级,甚至千万千瓦级的区域
明阳智能         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统称
三一重能         指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远景能源         指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统称
东方电气         指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统称
运达股份         指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统称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9 月
  注: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uoyang Xinqianglian Slewing Bearing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77798968XM
注册资本       41,408.5835 万元
实收资本       41,408.583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肖争强
公司设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3 日
股票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13 日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300850
证券简称       新强联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樱云路 8 号
经营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樱云路 8 号
邮政编码       471800
电话号码       0379-62811096
传真号码       0379-62811095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lyxqlbearing.com.cn
电子邮箱       xql@lyxql.com.cn
           大型回转支承的设计、制造;精密轴承的设计、制造;盾构机零部件
           的设计、制造;中高频淬火,轴承滚子来料加工;锻件、铸件、法兰
经营范围
           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技
           术、设备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随着国际社会对能源安全、生态环境、异常气候等领域的日益重视,减少化
石能源燃烧、加快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一致行动。
容量,标志全球电力系统的建设正在发生结构性转变。
  风能作为一种清洁而稳定的可再生能源,是可再生能源领域中技术最成熟、
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之一。目前,全球已有 100 多个
国家开始发展风电。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的数据,2024 年全球风电
新增装机容量为 117GW,创历史新高,近五年新增装机容量复合增长率为 14.29%。
未来全球风电市场仍将保持较快增速,预计 2030 年全球风电新增装机容量将增
长至 194GW,2025 年至 2030 年复合增长率约为 8.8%。截至 2024 年底,全球风
电累计装机量已达到 1,136GW,预计 2030 年将跃升至 2,120GW。
  资料来源: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
  其中,中国将继续主导全球风电市场,2024 年新增装机容量占全球比重为
球累计风电装机容量的前五名。
  近年来,我国风电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得益于明确的规划和不断更新升级的
发展目标。2022 年以来,风电机组大型化趋势迅速推动风机降本,项目收益率
显著上行,此外叠加“双碳”、
             “大基地”等政策陆续落地,装机再次进入高速增
长期。
  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CWEA)统计,2024 年我国风电
新增装机容量 86.99GW,近五年复合增长率高达 26.56%,显著高于全球水平。
截至 2024 年底,我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 561.26GW。
  资料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CWEA)
  长久而言,基于能源转型需求、国家政策驱动,未来我国风电装机量仍将保
持高速增长趋势。2025 年 9 月,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到 2035 年,
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 30%以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
装机容量达到 2020 年的 6 倍以上、力争达到 36 亿千瓦。根据《风能北京宣言
于 20 亿千瓦,2060 年累计装机达到 50 亿千瓦。
历史最高水平,但若要实现 2030 年累计达到 13 亿千瓦(1300GW)、2035 年达
到 20 亿千瓦(2000GW)的长期目标,2025 年至 2030 年我国年均新增装机容量
需达到 123GW-130GW,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15.03%。
  总体而言,清洁能源优势叠加政策驱动因素,我国风电市场仍有大幅增长空
间,未来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根据 GWEC 数据,2024 年全球海上风电新增装机 8GW,占全部风电新增装
机的 6.8%,预计 2030 年新增装机将达到 34GW,复合增长率为 27.27%。据 GWEC
和 Wind Europe 预测,2025-2030 年全球海风累计新增装机 156GW,海上风电在
新增装机中的占比将提升至 18%,2025 至 2030 年全球新增容量的大部分将由中
国、欧洲贡献,海上风电成为推动风电行业增长的新引擎。
  就国内而言,2015 年以来我国海上风电保持高速发展,海上风电累计装机
容量由 2015 年的 1.01GW 增长到 2024 年的 43.31GW,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
市场份额 50%以上,我国新增装机连续第七年位居全球第一,累计装机连续第四
年位居全球首位,持续引领全球海上风电发展。
  资料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CWEA)
  近期我国利好政策相继出台,2025 年“发展海上风电”首次写入我国政府
工作报告,规模化海风开发项目提速。截至 2025 年 6 月,国内处于海上施工状
态的海风项目共计 9.7GW,年内 10GW 海风装机完成确定性较高。此外,除了
已处于海上施工的项目外,中短期项目储备充裕,已核准未开工及 25 年各省重
点海上风电项目各有 35GW、49GW,为未来我国海上风电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
基础。
  根据国金证券研究所预测,“十五五”期间我国海风需求空间进一步提升,
年新增装机规模预计将由“十四五”期间的不足 10GW,提升至 15-25GW。
  资料来源:CWEA、国金证券研究所
  此外,当前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占比仅为 7.7%,陆上风电仍占主导地位,海
风开发明显不足。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国风电发展路线 2050》以及
《漂浮式风电技术现状及中国深远海风电开发前景展望》数据,我国水深 5-50
米近海海域的海上风能资源可开发量为 5 亿千瓦(500GW),水深超过 50m 的深
海风电可开发资源量超过 2000GW,这意味着目前我国海风开发利用率尚不足
场”。
  在“双碳”大背景下,我国风电产业发展迅速,目前以风电和光伏作为能源
结构转型中替代煤电的地位获得广泛认同。在未来的新能源超长赛道上,风电将
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支撑。
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重要讲话,并宣布:到 2030 年,中国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 2005 年下降 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
源消费比重将达到 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 2005 年增加 60 亿立方米,风电、
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
            “发展海上风电”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及《风能北京
宣言 2.0》均体现了国家对风电行业的大力支持。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风电轴承业务一直以来为公司核心业务,公司凭借长期以来的技术积累、丰
富的生产经验和优质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性能优良的回转支承产品。经过多年
的发展,公司已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与客户
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强的品牌效应。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风电装机速度,大功率风机配套轴承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公司在风电轴承的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经验和资源,拟通
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实施 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电主轴承、偏航变桨轴承及零部
件建设项目。
  公司将通过本次发行扩大大功率风电轴承的产能,进一步提高风电轴承市场
份额,抓住风机大型化的历史发展机遇,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
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股东长
期回报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风机大型化、大功率化正加速成为行业主流,核心驱动力在于其显著的规模
效益和资源集约优势。首先,大容量机组通过减少相同装机容量下的机位数量,
能直接降低基础建设、安装和运维成本。此外,大型化风机的叶轮直径更大,扫
风面积显著增加,能够捕获更多的风能,从而提高发电效率。采用大型化风机能
有效提高土地或海域的利用效率,实现风电项目经济性和资源利用率的双重提升。
  根据 CWEA 数据,2014 年,我国新增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的平均单机容量
分别为 1.8MW、3.9MW;2024 年,我国新增陆上风电平均单机装机容量提升至
电机组大型化趋势明显。
  随着风电机组向更大的功率规格发展,大型化轴承的应用需求随之增长,扩
充大功率风电轴承产能具备必要性。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扩充 6MW 及
以上大功率风电轴承及零部件产能,拟投产轴承最高可适用于 18MW 及以上功
率等级的风力发电机组,是公司顺应行业变化趋势、巩固行业地位的重要举措。
  公司专注于风电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凭借多年的研发积累和技
术优势,以及高质量和性能的产品,公司与明阳智能、三一重能、远景能源、东
方电气、运达股份等行业内知名客户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
机组中的关键部件,它承受着风力发电机组的巨大载荷和复杂的工作环境,随着
风电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功率风电轴承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公司的客户主要为
风电整机制造商,随着风电装机的加速,对大功率风电主机配套轴承及相关零部
件的需求亦持续增长。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可为客户提供 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电
主轴承、偏航变桨轴承及零部件产品,将进一步强化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实现公
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在江苏省,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完善公
司的区域布局,与洛阳生产基地形成区域互补效益。一方面,公司在扩展大功率
风电主机配套轴承相关产品生产能力的同时,能够与目标市场保持较短的运输半
径,降低运输成本,提升近地化配套能力;另一方面,公司将以新增产能为支点,
进一步开拓区域内的其他潜在下游客户,有助于公司市占率的进一步提升,为自
身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收入规模逐渐扩大,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
收入分别为 265,345.39 万元、282,363.18 万元、294,557.79 万元和 361,792.49 万
元,收入规模快速增长。因业务规模的提升,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量随之不
断在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可以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抵
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同时,公司将充分借助本次发行进一步丰富产品线,持续深化风电零部件领
域的业务布局,贴合风电行业发展趋势,全面提升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持续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
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
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具体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摘要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
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
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且不超过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24,225,750 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如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数量上限将根据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六)股票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限售期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桨轴承及零部件建设项目
             合计               182,000.00      150,000.00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
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
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
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
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最终确定的
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时效
性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金额。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
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
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
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截至本预案披露之日,肖争强先生、肖高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8.69%的股
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假设本次发行按照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发
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 124,225,750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肖争强先
生、肖高强先生合计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22.07%,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
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之情形。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
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
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同意,以及获得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桨轴承及零部件建设项目
                合计              182,000.00      150,000.00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
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
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
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
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最终确定的
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时效
性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金额。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电主轴承、偏航变桨轴承及零部件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电主轴承、偏航变桨轴承及零部件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主体    新强联(江苏)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实施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
项目总投资     142,000.00 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    110,000.00 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    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
项目建设期   3年
  本项目拟投资 142,000.00 万元进行 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电主轴承、偏航变
桨轴承及零部件的产能建设。项目拟购置碾环机、油压机、热处理炉、立式数控
车床、数控成型铣齿机、淬火机、轴承装配检测试验及公辅设施等设备,达产后
将形成年产 1,150 台 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配套主轴承、偏航变桨轴
承和 250 台大型风塔法兰的生产能力。
  (1)契合未来发展战略,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是围绕国家高端制造、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产业政策,紧
握双碳战略、能源转型升级历史机遇,以树立中国高端制造品牌、打造世界一流
轴承企业为目标,聚焦大型回转支承与高端精密轴承制造,以精密技术和智能制
造为核心,引领高端市场,占领高端装备市场,从而推动轴承产业升级。
  基于轴承行业和风电行业发展特点,公司从整体发展战略、长久稳健经营的
角度出发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公司将通过本项目扩大大功率风电轴承的产能,迎
合风机大型化趋势,进一步提高风电轴承市场份额。同时,本项目实施地点为江
苏省,可缩减公司与东部沿海主要用电区域的运输半径、降低运输成本,有利于
完善公司的区域布局,与洛阳生产基地形成区域互补效益。
  因此,本项目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具备
必要性。
  (2)顺应风机大型化趋势,巩固行业地位
  风机大型化、大功率化正加速成为行业主流,核心驱动力在于其显著的规模
效益和资源集约优势。首先,大容量机组通过减少相同装机容量下的机位数量,
能直接降低基础建设、安装和运维成本。此外,大型化风机的叶轮直径更大,扫
风面积显著增加,能够捕获更多的风能,从而提高发电效率。采用大型化风机能
有效提高土地或海域的利用效率,实现风电项目经济性和资源利用率的双重提升。
  根据 CWEA 数据,2014 年,我国新增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的平均单机容量
分别为 1.8MW、3.9MW;2024 年,我国新增陆上风电平均单机装机容量提升至
电机组大型化趋势明显。
   随着风电机组向更大的功率规格发展,大型化轴承的应用需求随之增长,扩
充大功率风电轴承产能具备必要性。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扩充 6MW 及
以上大功率风电轴承及零部件产能,拟投产轴承最高可适用于 18MW 及以上功
率等级的风力发电机组,是公司顺应行业变化趋势、巩固行业地位的重要举措。
   (1)风电装机容量持续增长,深远海风开发稳步推进,为项目实施提供市
场空间
   近年来,全球风电装机容量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根据 GWEC 数据,2024 年
全球风电新增装机容量为 117GW,创历史新高,近五年新增装机容量复合增长
率为 14.29%。未来全球风电市场仍将保持较快增速,预计 2030 年全球风电新增
装机容量将增长至 194GW,2025 年至 2030 年复合增长率约为 8.8%。截至 2024
年底,全球风电累计装机量已达到 1,136GW,预计 2030 年将跃升至 2,120GW。
   中国在全球风电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2024 年新增装机容量占全球比重为
长率高达 26.56%,显著高于全球水平。长久而言,基于能源转型需求、国家政
策驱动,未来我国风电装机量仍将保持高速增长趋势。根据《风能北京宣言 2.0》,
到 2030 年,中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将达到 13 亿千瓦(1300GW),2035 年累计
装机不少于 20 亿千瓦(2000GW)。2024 年我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为 561.26GW,
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但若要实现前述目标,2025 年至 2030 年我国年均新增装
容量需达到 123GW-130GW,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15.03%。
   同时,我国海上风电迅猛发展,政策保障及技术进步推动深远海风开发稳步
推 进 。我 国 海 上风 电 累 计 装 机 容 量由 2015 年 的 1.01GW 增 长 到 2024 年的
究所预测,“十五五”期间我国海风需求空间进一步提升,年新增装机规模预计
将由“十四五”期间的不足 10GW,提升至 15-25GW。
  总体而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对应的市场空间增量显著,风电装机容
量持续增长,深远海风开发稳步推进,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国家政策对风电行业的有利支持,为项目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在绿色低碳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以“双碳”目标为引领,构建起全方
位、多层次的政策支持体系,为风电行业及相关产业链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达到峰值、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为
我国风电行业指明了方向。
布,明确 2030 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并提出“十
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占比超过 50%,可再生能源发电
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 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
            “发展海上风电”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5 年 7 月,中
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将“深海科技”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强调“要做强做
优做大海洋产业,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建设”;2025 年 9 月,我国在联合国气
候变化峰会上提出,到 2035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
到 30%以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2020 年的 6 倍以上、力争达到
                  《风能北京宣言 2.0》发布。前述一系列政策均体现了
国家对风电行业的大力支持。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领域,国家政策对风
电行业的有利支持,为本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公司客户资源和技术积累深厚,为项目实施提供坚实基础
  在客户资源方面,公司专注于风电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凭借多
年的研发积累和技术优势,以及高质量和性能的产品,与明阳智能、三一重能、
远景能源、东方电气、运达股份等行业内知名客户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公司拥
有优质且稳定的客户资源,同时具备不断开发新客户的能力,为项目产能消化提
供了订单需求保障。
  在技术积累方面,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回转支承的研制和生产,具
备雄厚的原创性核心产品研发能力,拥有河南省回转支承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河南省大功率海上风电主轴轴承工程研究中心、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洛阳市回
转支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顺应大型化轴承发展趋势,公司变桨和偏航轴承规格
由初期的 1.5MW 提升至 18MW 以上,部分大功率风电偏航变桨轴承实现进口替
代。在主轴承方面,公司成功研制 2MW 至 5MW 三排圆柱滚子主轴轴承、3MW
至 22MW 单列圆锥滚子主轴轴承、3MW 至 12MW 无软带双列圆锥滚子主轴轴
承并实现量产,其中,12MW 海上抗台风型主轴轴承攻克国内大功率风力发电机
组轴承技术难题并成功装机;5MW 至 8MW 调心滚子轴承已完成验证并批量装
机。
  总体而言,公司客户资源和技术积累深厚,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本项目总投资 142,0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110,000.00 万元,具体投资
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万元)           占比
             合计                   142,000.00    100.00%
  本项目顺利实施后,预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持续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的 40,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
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本项目不涉及备案或环评程序报批事项。
  公司主要产品用于风力发电机组、盾构机、海工装备等高端专业设备。公司
凭借先进的长期的行业积淀、专业的生产技术、优秀的研发能力、优异的产品质
量、良好的售后服务,与国内多家行业领先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但是公司客户
的账期较长,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强。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的资金实力仍有待加强,尚需筹集更多流动资
金,以满足营运需求。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建成,未来采购增长、人员招募、技
术研发、市场开拓等对资金的需求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需要更充裕的流动资
金作为保障。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
定,建立健全关于募集资金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并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以保证资金合
理规范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综合考虑了公司现有的资金情况、实际资
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整体规模适当,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 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电主轴承、偏航变桨轴承
及零部件建设项目,是公司布局 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机配套轴承及相关零部件
业务的关键一步,继而抓住市场机遇,巩固公司的竞争地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
展。综合而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运营,公司将有效增强市场竞争力,
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在所处行业内的地位,为公司未来
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能够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逐步释放效益需要一段时间,短期内不会产生
效益或效益较低;未来,随着项目的运营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将进
一步提升,财务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最终将会推动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
进一步提升。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行业发展趋势,与目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
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 6MW 及以上大功率风电主
轴承、偏航变桨轴承及零部件建设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项
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能力,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增强
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是必要的、可行的。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
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与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
的整合,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结构产生不利
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
发行的实际情况完成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亦不存在筹划控制权变
更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一定变化,原有股东
的持股比例可能会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未来拟调
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
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
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金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充实。同时,公
司的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合理,经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需
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净利润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预计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的到位将使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大幅增加,从
而将相应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
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改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业务和管
理关系上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或关
联交易等情形。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后,公司不会因此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
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
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说明
  (一)应收账款金额较大风险
  应收账款较大是风电装备制造企业的特点之一,主要系下游风电整机行业应
收账款金额较大、周转率偏低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符合行业特征。但是,
公司仍然存在应收账款较大引致的坏账损失风险。如果个别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公司不能及时收回应收款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
响。
  (二)宏观环境及行业需求波动的风险
  目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内经济尚在恢复,公司在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
发展前景等方面与宏观经济及行业需求有着较大关联度。若未来宏观经济及行业
需求增长持续放缓或出现短期波动,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张,对公司战略
规划实施、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人员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
更大的挑战与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导致组
织建设和管理体系不能完全适应业务规模的扩张,将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盈利状
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通过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以及最终通
过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
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
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
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六)二级市场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除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公司基本面因
素外,股票价格还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
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波动风险。
        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且超过三
千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
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
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者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股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37.77     37,484.42     31,610.48
现金分红金额               3,300.45      3,730.92      3,165.2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10,196.57
       分红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最近三年
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公司历来注重股东回报和自身发展的平衡。最近三年,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用于主营业务,以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在合理回报股东的前提下,公
司上述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筹资成本,同时增加了公司财务的
稳健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回报
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
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1)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会审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
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5)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
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
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如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
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需确保
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与承诺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
划的声明
  除本次发行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资本结构、业务
发展情况,并考虑公司的融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安排其他股权
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安排股权融资,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即期回报摊薄情况与填补回报措施详见《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公告》相关内容,相关主体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以满足要求;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
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
措施。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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