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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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
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第六条 职工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得担
任职工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职工董事人数不少于一名,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
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
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
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
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董事的机构。
    第十一条 选举程序:
    (一)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
    (四)选举职工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
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
结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
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后,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免
动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解雇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六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职工代表大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
免人自罢免决议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董事。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其
他原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启动增补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选举;
 (三)新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
 (一)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
会议;
 (三)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
负有以下义务:
     (一)代表和反映公司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负
责;
     (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和评议;
 (三)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四)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五)不得利用职工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职工董事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对职工董事的履职提供保障:
  (一)公司应保证职工董事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履行董事职责所
需的公司信息和资料。
  (二)职工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
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公司应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如调研、培训费
用等)。
  第十九条 对职工董事的考核与评议:
  (一)职工董事的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职工董事进行
年度或任期评议。
  (三)评议结果作为职工董事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并与是否需要启动罢
免程序相关联。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给职工董事本人和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职工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完整、准确、
及时地记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档
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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