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程
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
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
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或辞职。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并说明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提出
辞任通知或辞职报告前,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长报告。同时应按公司离职管理有关规定,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
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
法》等规定的。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
表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
连任的,自相关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
主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
聘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任一情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或者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
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离任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
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
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
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离任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仍然有效,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
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办理离
职程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遭受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
对该等人员进行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
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组织,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