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票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
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
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期间,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
件等形式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并由各位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到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控制的
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
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票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号、离任职时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修改
或废止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原《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