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
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
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
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销现货市
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
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
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
原材料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
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
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
机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
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
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
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
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
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的决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对应最高限额下授权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机构,
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裁、分管采购的公司领
导、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供应链中心总监、财务负责人和财
务总监组成,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最高负责人。
第九条 供应链中心是套期保值业务的主导部门,负责套
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
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
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
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
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分工如下:
(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下设期货套期保值工
作小组,成员由供应链中心、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相关人员组
成,设置操作岗、风控岗、财务岗。
(二)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
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
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
及时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三)操作岗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原材料价格
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
或者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并对套
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
(四)风控岗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
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岗妥善安排交割资金,并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
务报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
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六)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有
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
进行审计。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
离,不得交叉或者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
制约。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
纪公司或者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
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规范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
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
时,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
委员会。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者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
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风险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
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决
策、管理、执行等环节的合规性,每季度审查套期保值业务是
否符合制度及监管要求,重点检查交易记录与审批文件的匹配
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
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过程
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当交易过程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公司应当
以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应对:
(一)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
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
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
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二)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
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三)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
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
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
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
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
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
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
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
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期货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
资料、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供应链中
心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
管期限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授权供应
链中心具体执行解释和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