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8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公告编号:2025-120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1953号);2025年10月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长江三星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3,450.00万股(含超额配
售),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18,388.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609.59万元,公司募
集资金净额为15,778.91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0970号、中汇会验[2025]11469号)。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
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61.97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
项 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1,726.30 167.17
审计及验资费用 566.04 84.91
律师费用 242.08 8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5.17 29.89
合计 2,609.59 361.97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门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江能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的鉴证报告》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