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体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以下简称文件材料)。该等文件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
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
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
司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街 225 号三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单铁先生主持。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67,118,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38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74,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145%。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79,68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全部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3,962,334 99.3003 1,624,600 0.5888 305,600 0.1109
中小投资者 19,649,488 91.0554 1,624,600 7.5283 305,600 1.4163
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316,933 97.9790 5,269,001 1.9098 306,600 0.1112
中小投资者 16,004,087 74.1627 5,269,001 24.4164 306,600 1.4209
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300,933 97.9732 5,269,001 1.9098 322,600 0.1170
中小投资者 15,988,087 74.0885 5,269,001 24.4164 322,600 1.4951
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267,882 97.9612 5,269,001 1.9098 355,651 0.1290
中小投资者 15,955,036 73.9354 5,269,001 24.4164 355,651 1.6482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264,282 97.9599 5,269,001 1.9098 359,251 0.1303
中小投资者 15,951,436 73.9187 5,269,001 24.4164 359,251 1.6649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3,854,883 99.2614 1,670,600 0.6055 367,051 0.1331
中小投资者 19,542,037 90.5575 1,670,600 7.7415 367,051 1.701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