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8: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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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
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
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
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
书。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
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等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事项;
  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交易发生前报告董事会秘书: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
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本制度所述的“日常交易”,包括:
  公司发生的第三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合同签署后一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四)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前报告
董事会秘书: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
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诉讼或仲裁
后一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六)重大变更事项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后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上披露;
案;
审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上(1)至(3)情形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后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币100万元或以上;
上;
一定影响的事项;
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八)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
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
回函;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
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并报告。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
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
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
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六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
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
OA 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
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
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重
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定、信息披
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研发技术顾问、财务顾
问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
信息。
  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
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
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
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汇
报,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其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沟通及培训,协助各信息
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
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
内。
     第三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三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订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
不得推诿。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
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评、
警告、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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