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
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或传播。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
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
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董事会秘书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二)
以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
任人。
第九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
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登记
归档内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本制度,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披露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
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附件一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附件二)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1]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序号 知情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内幕信息内容[3] 登记人[5] 登记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2] 信息阶段[4]
公司简称:明阳智能 股票代码:601615
法定代表人签名: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盖章)
[1]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保密承诺函
作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
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内容;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
信息;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