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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有关人员的考核与
薪酬管理,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
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关事项需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的,应按规定履行
党委会前置研究相关程序。
第三条 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检讨、评估公司薪酬
与绩效体系的建设与运行,让公司可以更公开及客观地
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政策。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条例中涉及
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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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须由公司董事会从公司的董事中
委任,且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
事占大多数。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董事会
委任,并且是委员会的成员及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选举产生。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其出任公司的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在任期内对
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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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每年一次或当有需要时,对公司整体薪酬与
绩效体系的建设或实施进行评估和检讨,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及其整体利益,进行评核、检讨及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就公司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
有联系的任何公司订立的所有顾问协议及服务合约,包
括其任何变动、更新或修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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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虑在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内除法律所要求
的外,就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利益应
披露的任何详情,并且研究如何陈述该等详情;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
构,以及就设立正规且具透明度的程序以制订此等薪酬
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亦需要就董事的总薪
酬及/或利益,而向董事会持续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所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
及职责、以及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内其他职位的聘用条件;
(六)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通过
参照董事会所订的企业方针及不时通过的公司目标,检
讨及批准按表现而确定薪酬;
(七)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两个方案之一,厘定或建
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
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
括任何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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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就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检讨及批
准向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该等赔偿,以确保该
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
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十)检讨及批准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失当
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及的赔偿安
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
关合约条款确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任何
有联系人士不得自行确定其本身的薪酬;
(十二)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三)委员会须向股东建议,如何就任何须取得
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约进行表决;
(十四)确保对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足够的退任安排及一直维持该等安排,以反映董事长、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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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确保公司可以提供及保持其具竞争力及吸
引力的整体薪酬及福利,使公司能征募及挽留高素质的
管理层和董事会层人才;
(十六)行使董事会授予委员会可以履行权力和职
能的其他事项;
(十七)遵守董事会不时修订的任何规定、指示及
规则,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十八)确保委员会召集人,或如召集人缺席时由
另一位委员会成员代替,或在没有其它委员会成员出席
的情况下,授权委派委员会代表,在公司的年度股东会
上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对其职权范围
内的任何事宜作出检讨、评核及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在委员会会
议之后的下一个董事会会议,委员会召集人要向董事会
汇报其结果及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一个独立及公平的委员会,对
所建议的薪酬待遇及/或利益没有任何个人的财务利益,
并确保任何董事不得参与制订或确定其自身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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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使用通过内部及外部取得的
资料,而确保公司的基本薪酬与现时市场情况比较是具
竞争力的,以及与其他拥有相似规模、业务性质及范畴
的公司比较,公司的总薪酬待遇/利益是具竞争力的。
第十五条 委员会必须不时考虑及充分顾及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公
司的财务及市场的状况。
委员会应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作出
的贡献,确保其获得公平的报酬,及获得适当的激励,
让其能保持高水平的表现。其中,执行董事的薪酬结构
中,应有大部分的报酬与本公司及其个人表现挂钩。
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
议,咨询董事长及/或公司总经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支付合
理的费用以向外获取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及在委
员会认为有需要时,确保具有相关经验及专业外部人员
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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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如
委员会的召集人或任何委员会成员认为有需要可要求
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按委员会召集人的指示,由委
员会的秘书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时需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
席以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在任何时候,董事长必须获通知委员会
的所有会议。董事长可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会议
中讨论涉及其本身的薪酬待遇或利益则除外。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委员
会秘书应当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在适当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获委员会的邀请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但会议中讨论其
本身的薪酬待遇或利益则除外。
第二十三条 如有需要,委员会可邀请人力资源部
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出席委员
会的会议,为其成员提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委
员会成员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相似的通讯设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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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藉此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均能够听见各方的意
见。根据本条款参加会议将构成亲身参加该会议。紧急
情况下,委员会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
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出席会议
也未能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参会
委员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前条所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委
员会召集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委员与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委员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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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由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签署的书面决
议是有效及有作用的,视同该决议是属委员会会议上通
过,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该决议可由多份相同格式的
文件组成,而每份文件由一位或多位成员签署,但所有
该等文件被视为一个且相同的书面决议。该决议可以传
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委
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保存十年。
委员会秘书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委员会会议记录的
副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条例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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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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