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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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德冠新材                  证券代码:001378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下同),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 88.09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即 13,333.36 万股,下同)的 0.66%,不设预
留股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
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48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
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
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德冠新材、本公司、
            指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指
划、本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所
有效期         指
                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限售期         指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才管理和激励机制,践行“以能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9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4 年末公
司员工总数为 841 人)的比例为不超过 3.45%,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劳
务关系。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
可在股东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 88.0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66%,不设预留股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
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告日公司股本总
号                   股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职工董事、副总
          裁(执行总裁)
          副总裁(高级副
            总裁)
          董事会秘书、助
            理总裁
其他核心人员(23 人)          388,000     44.05%     0.29%
         合计         880,900   100%     0.66%
注:
     (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
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直接调减,但
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
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
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
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
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
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
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
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分 3 期解除限售,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
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
票应当终止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
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
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其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4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 11.48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58 元的 50.00%,即
每股 11.2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95 元的 50.00%,
即每股 11.48 元。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所属期间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值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 2025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2)以 2025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 2025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解除           率不低于 20%;
  限售期            (2)以 2025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 2025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解除             率不低于 30%;
  限售期              (2)以 2025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注 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 2:“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
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注 3: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考核结果达
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所有
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并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参考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 2 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
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公司主要从事功能薄膜和功能母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客户提供功能性
BOPP 薄膜、功能母料,是目前国内功能性 BOPP 薄膜产品种类丰富、技术领先
的新材料制造企业。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稳步扩大功能薄膜和功能
母料的产能,提升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针对存量市场,公司不断提升
产品的品质,保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性能持续迭代升级,进一步扩大各细
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针对增量市场,公司通过不断的科技创新,以新产品拓展
进入新市场,开拓新应用、开辟增量赛道,无胶膜、标签膜、电子制程材料等高
端产品已实现规模出货,将形成新的收入增长点。
  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包装印刷、食品饮料和消费电子等 BOPP 下游
行业需求回升,BOPP 行业产能扩张,新兴应用领域市场增长等因素,同时充分
评估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产品迭代升级、精益生产和数字化运营等核心竞争力,
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置了较高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新兴市场拓展
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2026-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
目标分别为不低于 10%、20%和 30%;净利润反映公司未来的价值创造能力和持
续成长能力,2026 年-2028 年的净利润增长目标分别为不低于 15%、25%和 35%。
公司采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二选一的方法,以应对未来市场变化趋势和大宗商品
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符合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能够有效激发公司全体员工树立
信心、审时度势、战胜困难的积极性,确保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相匹配,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
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
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
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6 年 1 月按授予价格(11.48 元/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88.09 万股,授予日收盘价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收盘价(22.58 元/股)一致,
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
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
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
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董事会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
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
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
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劳务/聘任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自该
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
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三)激励对象退休
票的解除限售程序仍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离职的,该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公司有权要求激
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八)其他情况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授予协议书》所发生
的或与本计划及/或《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
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
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购数量与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程序
准,并及时公告。
理。
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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