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及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下一届董事会董事人选之
日,未获连任董事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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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不
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
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
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
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
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
案及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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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
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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