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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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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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22 第 1062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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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5年12
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9:3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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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92人,代表股份数为248,933,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9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
人,代表股份数为217,33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72%;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76人,代表股份数为31,603,52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90人,代表股份数为31,937,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3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333,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76人,代表股份数为31,603,52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8%。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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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议案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议案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议案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议案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议案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议案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
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议案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议案 2:《关于补选程翔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并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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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 248,725,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62%;
反对 201,992 股,弃权 6,6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728,6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66%;反对 201,992 股,弃权 6,675 股。
议案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 248,719,1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38%;
反对 198,992 股,弃权 15,5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722,7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282%;反对 198,992 股,弃权 15,575
股。
议案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 248,596,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46%;
反对 320,585 股,弃权 16,5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600,203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443%;反对 320,585 股,弃权 16,575
股。
议案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 248,706,1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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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02,692 股,弃权 24,8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709,7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875%;反对 202,692 股,弃权 24,875
股。
议案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 248,711,7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09%;
反对 185,992 股,弃权 35,916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715,455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052%;反对 185,992 股,弃权 35,916
股。
议案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 248,715,1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22%;
反对 185,992 股,弃权 32,516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718,855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158%;反对 185,992 股,弃权 32,516
股。
议案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
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同意 248,725,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64%;
反对 185,992 股,弃权 22,075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729,2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185,992 股,弃权 22,075
股。
议案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同意 248,709,3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099%;
反对 189,392 股,弃权 34,916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713,055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977%;反对 189,392 股,弃权 34,916
股。
议案 2:《关于补选程翔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8,699,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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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38,750 股,弃权 95,916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702,697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652%;反对 138,750 股,弃权 95,916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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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熊孟飞:
项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