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控发展: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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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顺控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淑霞律师、熊鑫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年 12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 4 号恒实置业广场 1 号楼 20 层
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蒋力先生主持了会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络投票的股东总计 156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无现
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 156 名,代表股份 1,266,1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50%,通过网络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
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
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收购广东顺控洁净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31,898 股,反对 111,653 股,弃权 22,568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9.3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31,898 股,反对 111,653 股,弃
权 22,568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800 股,反对 113,053 股,弃权 108,266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2.5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44,800 股,反对 113,053 股,弃
权 108,266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胡铁军                      李淑霞
                                 ______________
                                     熊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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