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聘请,指派刘宜矗律师、林思汉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
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登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4:30 在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217 号贵都大酒店会议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票
具体起止时间为: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45,867,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3712%。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因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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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实际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所公告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
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结果
和网络投票结果。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关于拟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 2026-2028 年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
议案》
《关于拟与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 2026-2028 年商业保理框
架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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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2026-2028 年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
《关于拟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2026-2028 年工程承包、设备及服
务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
人的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