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8: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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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70 号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过半数董
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00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4,415,7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687%,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8,337,95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636%。
票的股东共计 39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077,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705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97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8,991,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2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7,445,5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1276%;反对29,798,23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080,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894%;反对29,798,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44%;弃权1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延期履行天然气业务资产处置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4,225,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800,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749%;反对30,03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86%;弃权157,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铮铮
                                    ______________
                                        鲍嘉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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