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达因: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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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事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
程》要求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
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免与离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
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
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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