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瑞医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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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件以及《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要有严格的职业操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
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二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
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
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
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
  (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三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
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
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深
交所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八)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
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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