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西藏多
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市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有关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同时向有关机构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
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同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
(十) 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
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应将该事项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
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细则未尽事
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细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细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