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
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
展,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
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
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
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
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
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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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
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
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
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
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予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公司相
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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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产,有权询问相关人员,此权利应该是完全的、自由的、且不受限制的。任何相
关人员必须协助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其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的随时沟通不
应受到限制。
料,以及内部审计部门认为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信息系统有关的文件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资金及其他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如实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
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公司领导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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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
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
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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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
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计划应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优先顺序。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
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审计程序按《审计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
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后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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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
处理、处罚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送达
被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
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和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
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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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
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金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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