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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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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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942 号
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召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出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出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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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五)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九)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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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http://www.sse.com.cn)发出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的通知日期距召开
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10 点 00 分在北京市海
淀区昆明湖南路 72 号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
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
的 9:15 至 15:00。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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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列明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为 1,08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8,718,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867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8,734,18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9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1,09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99,082,571 股,其中需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回避的股份
数 1,200,348,387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98,734,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8692%。
(二)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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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 审议通过《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168,869 股,反对 14,428,015 股,弃权 137,3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16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09%;反对 14,428,0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9%;
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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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议案的审议,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关联股东进行
了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