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长盈精密 股票代码:300115 独立财务顾问:无
是否存在该
事项(是/
序号 事项 备注
否/不适用
)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
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否
务资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
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主要
系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战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略发展、经营管理、技术研发、
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公司将该部分外籍人员纳入股权
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
际化团队的建设,保留核心人才
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
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
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部分
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人选
是否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否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的20%
额的1%
不适用
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
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
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予日起计算是否未超
过10年
是
拟定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
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
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 是
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是
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
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
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 是
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
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
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是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
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归属安排,股票期
是
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
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
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 是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
授出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
件; 拟分期行使权益的 ,应当 披露激励 对象每次
行使 权益的条件;约定 授予权 益、行使 权益条件
是
未成 就时,相关权益不 得递延 至下期; 如激励对
象包 括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应当披露 激励对象
行使 权益的绩效考核指 标;披 露激励对 象行使权
益的 绩效考核指标的, 应当充 分披露所 设定指标
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公 司同时 实行多期 股权激励
计划 的,后期激励计划 公司业 绩指标如 低于前期
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当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 是
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 是
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
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
是
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
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
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 是
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
是
纷或者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是
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
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
和时点、回 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
、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
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不少于3家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不适用
售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不适用
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
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额的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
否少于1年
是
权期的届满日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
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是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是
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是
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
是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是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否
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
不适用
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不适用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
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
回避表决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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