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8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
为电子”“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艾为电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
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3,312.8636 万股的 0.4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1.3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权
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3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任职的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会在对本股权激励计划
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艾为电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以 53.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8.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系基于企业所处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两期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
关系。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如本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限制性
股票的作废及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等),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规定进行修订或调
整的,则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按调整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
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3,312.8636 万股的 0.4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113 人)
合计 100.00 100% 0.4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两位小数。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
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2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4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
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
如有),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1.3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1.3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41.35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
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1.88 元的 50%,为 35.94 元/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4.29 元的 50%,为 37.15 元/
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1.44 元的 50%,为 40.72 元/
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2.70 元的 50%,为 41.35
元/股。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5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营业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15% 1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30% 20%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45%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下同。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
A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近两年来,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推动下,半导体行业实现显著复苏,公
司坚定发展战略,持续加速在工业互联和汽车等市场领域的开拓和布局,坚持研
发创新驱动,持续推动高性能数模混合信号、电源管理、信号链三大产品线创新,
引领高质量发展。2025 年第三季度,公司同期营业收入实现稳健增长,并持续
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推动产品创新、拓展产品子类,进一步夯实业务发展基础。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发展速度及成
长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分别为: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2028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 15%、30%和 45%,触发值分别为 10%、20%
和 30%。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直接反映公司的
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
科学,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作出决议。董事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工
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
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
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
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如本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限制性
股票的作废及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等),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规定进行修订或调
整的,则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按调整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
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71.41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最近一个交易日 2025
年 12 月 19 日的收盘价);
(二)有效期:取授予日至限制性股票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取对应期限的申万半导体指数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取对应期限的中债国债收益率。
(五)股息率:0.48%(取公司最近 1 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2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
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
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返聘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
纳入归属条件。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