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海油田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
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首席执行官(CEO)
、总裁、
首席财务官(CFO)、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应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定,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以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委员会委员若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
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任期届满以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提
出辞职,或该委员不再适于担任该职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和经验方面)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 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
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就董事的委任、重新委任、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七)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十)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一)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相关议案的审议意见;
(三)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范围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任职条件,对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总裁提名的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提名委员会提名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应参
照有关要求充分考虑提名该人士的原因及理由;
(八)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人选时应充分考虑董事多元
化政策;
(九)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 3-7 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席
召集并主持。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议程。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
(五) 随附议案材料、汇报材料及相关说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有效决议必须经至少两名委员表示赞成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
视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
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
取传真签署表决方式。
就需要临时由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提
名委员会主席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派发给全
体委员,而签字同意的委员人数已达到本章第十三条规定作
出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集提名委员
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委员姓名、
委托出席情况、会议议程和议题、委员发言要点等内容。 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
年限。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会议意见不一致的,会议文件中应当如实记载。对于提
名委员会未达成表决结果的议案,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向董事
会报告原因。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过”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