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 中海油服特定人士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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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人士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定人士买卖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推动公司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增强
公司及相关方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识,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
券法》”)
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定人士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由
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总监、总师或与上述人员岗位职责相当的其他人员;部门经理;
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政务办公室人员;行政管理
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及参与业绩披露的人员;公司总
部部门中预算岗位人员、核算岗位人员、资金管理岗位人员、
规划投资岗位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特定人士有关证券交易的
信托安排的受托人;特定人士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如特
定人士是一项信托安排的共同受托人之一,且未参与或影响相
关的证券交易的决策过程,而特定人士本身及其所有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也不是上述信托安排的受益人,则按有关信
托安排进行的交易将不视为本规定所指的证券交易。
           第二章 特定人士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应
当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签署书
面承诺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报送事宜,并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时签署书面承诺确认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定期(一般为年度、中期业绩披露及季
报等定期报告之前)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交易的
披露情况;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特定人士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由董事会秘书定期(一般每年度一次)或根据
特定需要组织进行登记。
  第六条 特定人士因职务原因获悉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信
息直至该等信息被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进行证券交易;未参与
前述事项的其他人员,如果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有关资料正
式披露前,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 特定人士有如实向公司提供证券交易信息的义务
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通知、
      即董事会为批准公司年度业绩当日及前 60 日(或
登记如下事项,
上一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业绩刊发之日止,以较短者为
准)内、中期业绩或季度业绩所举行的会议当日及前 30 日(或
有关半年度/季度结束之日起至半年度/季度业绩刊发之日止,以
较短者为准)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前 5 日内,特定人士不
得进行证券交易。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特定人士不得进
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如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需积极履行内幕信息管理义务,切实履行职
能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特定人士的通知、披露及管理要求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a)   年度业绩公告前 60 日内;
  b)   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 30 日内;
  c)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d)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止;
  e)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f)   离职后半年内;
  g)   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内;
  h)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
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特定人士如发生证券交易,在交易之前须向董事
会秘书发出书面通知,如该特定人士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该项证券交易须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董事长、副董事长
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且接
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其中,董事长若拟发生证券
交易,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
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
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如该特定人士是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由该特定人士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后方可进行。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书面记录。上述书面通知的
内容至少包括:
  a)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b)   本次股份变动预定日期、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经董事会秘
书按证券监管要求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a)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b)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c)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d)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特定人士违反本规定进行公司证券交易将依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批评、公开谴责或
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由董事会做出处
分决定(警告、降薪、罢免或提请罢免),如涉及罢免董事,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其他特定人士违反本规定按《员工违纪处分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特定
人士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管理制度》(114 号,2023)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按以上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 1
        《证券法》所列举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 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附件 2
         《证券法》所列举的各种内幕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 3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提示
  一、《证券法》中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责任:证券
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
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中规定: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
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
的限制措施。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一)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
但允许卖出;(二)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三)
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四)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
指定交易;(五)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证券、期货交易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
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
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
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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