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 中海油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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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
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内部控制结构;推荐并聘任外部审计
机构;及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全部
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委员
中有专业会计资质的人士出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由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缺额按第三、第四、第五条
规定进行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由财务资金
部、审计部和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人员组
成,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行政管理部(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负责审议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负责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选聘过程;
事会审议;
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核外部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
款,处理任何有关核数师辞职及辞退核数师的问题(包括但
不限于应清楚了解导致离任核数师辞任的原因,严格审查新
任核数师进行优质审计的能力及资源,并确保新任核数师充
分知悉离任核数师的辞任原因并有审计计划解决所有未解
决事宜、监察公司与核数师于何时讨论审计费用等);
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同外部核
数师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行;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对其发表意见。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
判断的事项、因核数出现的重大调整、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
及任何保留意见、是否遵守会计准则、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
报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
报的重大意见;
下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
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审
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
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
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六)监管公司财务审报制度及内部监控制度。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的职责;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有足够的资源完成业绩报告工作的情况每年进行评估;
件》、审计师就会计政策、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
出的任何重大问题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并确保董事会
及时回应上述《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所提出的问题;
报,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等;
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
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
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
二者之间的关系。
 (七)审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
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在适当时间对关联交易组织专项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
会报告;
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价报告;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整改。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重大问题等。
     (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通;
审计工作的配合;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
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一)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十二)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
  (十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议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控制度的现实状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相关报告
进行审议, 并将相关决议或报告呈报董事会。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别在董事会年度例会第一次、第二
次、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之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
主席单独或两名及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七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
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
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
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经委员会主席同意或提议,审计工作组成员
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
及两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
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
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
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
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
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1)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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