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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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
及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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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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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
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项规定。
(六)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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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七) 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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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
险;
(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事件。
(八) 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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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以下内容,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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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将相关
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属子
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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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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